大家好,我是小新,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四金念什么字?,四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四金l “四金”是指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发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凡“四金”规定适用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它也是适用单位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义务,对劳动者来说,是应但享受的基本权利。
“四金”的缴纳标准:
养老保险金=工资×8%+工资×22%
医疗保险金=工资×2%+工资×12%
失业保险金=工资×1%+工资×2%
住房公积金=工资×7%+工资×7%
前者是你个人缴纳的部分,后者是单位缴纳的部分。
少数用人单位为逃避社会责任,在“四金”上不断玩“花头”,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要多长个心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
“花头”一:用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以为职工买商业保险为幌子,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单位真的为你买了商业保险,其保单也往往控制在单位手里,职工是否能得到实际好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
而社会保险实行的是社会、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有较强的连续性,它终生随你走,当你失业或发生其他变故暂时无法缴纳时,可暂封帐,在你重新就业后仍可继续缴纳,不影响今后的收益。
“花头”二:在缴纳量的计算上“克扣斤两”。
社会保险也实行多缴纳多收益的原则,其中单位为你缴大头,个人承担小头,单位缴纳部分的计算基数是该单位上个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有些单位有意压低工资总额,已达到少缴“四金”的目的。个人缴纳的基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收入平均数,有些单位只计基本工资,不计其他收入。
“花头”三:托称“试用期”
有些单位有意违反拖长试用期的期限,并用“试用期”为借口,不为职工缴“四金”。其实,试用期也是合同的有效期,即使在试用期,职工也有享受“四金”的权利,比如市政府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后的次月起,就应当为被录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
这种做法不符合劳动法。
单位托称“试用期”,以“试用期”为借口,不为职工缴纳“四金”,这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试用期也是合同的有效期,在试用期内,职工也有享受“四金”的权利。比如市政府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后的次月起,就应当为被录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
至于“转正后补”,有时纯粹是单位自己的做法,没有合法依据,毕业生到单位正式报到后,可要求单位按照劳动法及时办理四金的缴纳。
在外地单位工作过几年的毕业生,如果从毕业生在外地“四金”的缴纳未停止过,则可将外地户头上的“四金”转到上海,但跨省市迁转其中会有不少于20%至30%的损失,具体手续可咨询外地单位所在区、市的人才市场和上海人才市场。
如果在外地单位工作期间,“四金”缴纳曾间断过,那首先需要补足外地工作期间的“四金”金额,方可办理迁转。很多情况下,迁转到上海的四金金额(扣除损失后)和自己补足四金的金额相差无几,因此办理迁转不太合算,当然,具体要看原在外地的四金的额度,自己再酌情考虑。
1、四金不能挪为他用,医疗基金就不可拿出来买房,医疗基金只能在每年看病时用卡支付,当年用不完的留到下年,不能提取。当年用完了,以后看病现金支付(医疗基金也不能透支)。
2、住房公积金在买房后,凭房产证可到建行指定地点全部提取(现金),买房后仍需缴纳住房公积金。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