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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权转让为何不得对抗第三人(对抗第三人)

大家好,我是小新,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金钱债权转让为何不得对抗第三人,对抗第三人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不的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分析如下:

《担保法》第43条中的对抗第三人是指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

如:张三与李四签定贷款合同,并约定,李四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抵押给张三。后来,李四又将电视机抵押给王五,已签定合同,并且在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那么,当王五,张三都向李四主张取得电视机时,王五可凭借公证对抗第三人张三,优先以电视机受偿。

这就是所谓的“对抗第三人”,是抗辩权的一种。

扩展资料

1、按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39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两种人:

(1)受让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

(2)就该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

2、按曹士兵《中国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第220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五种人:

(1)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不包括因赠与、继承等未支付相应对价的受让人);

(2)质权人;

(3)登记的抵押权人;

(4)租赁权人;

(5)部分债权人,包括查封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但不包括一般债权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得对抗第三人、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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