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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代表入境货物通关单,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以及虽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境货物及特殊物品等签发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已办理报验手续的证明文书。
M代表进口商品检验,指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包括两种形式:
1.进口商品的贸易关系人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按照贸易合同及有关标准,在货物装运前,或货抵目的港、或用货地后,对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残损情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由商检机构或国家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
扩展资料:
进口商品检验说明:
1.进口商品规定有索赔期限,故检验工作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进行。收、用货部门向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应考虑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时间。如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并估计在索赔有效期内不能完成检验、鉴定的,收、用货部门应及时与订货公司联系,对外办理延长索赔期或保留索赔权。超过索赔期限而又未提供延长索赔期或保留索赔权依据的,商检机构有权拒绝受理检验。
2.一般进口设备在合同中均订有品质保证条款。在品质保证期内,发现非操作、保养、维修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可申请商检机构复验。
3.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商品残损或数量短少,口岸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应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并给予鉴定、签证。在口岸检验、鉴定有困难的,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收、用货部门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检验、鉴定、签证。没有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的,当地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检验。
4.进口商品合同中规定由售方来我国共同检验,或在到货后发现问题确属售方责任、需经售方派人会同检验的,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地检验。
5.进口机动车辆的使用者,在办理行车执照前,先进行验收,并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机动车辆登检手续。经登检后,发给《进口机动车辆检验通知单》,凭此向交通监理部门办理行车执照。
6.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验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431363531、监造或者监装,商检机构可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参考资料来源:
搜狗百科 - 监管条件
搜狗百科 - 进口商品检验
搜狗百科 - 入境货物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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