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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的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扩展资料:
住所分意定住所、法定住所和拟制住所
1、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意定住所与迁徙自由紧密相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所和户籍分离的存在,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肯定自然人的意定住所。
2、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1条第1款前段规定:“未成年人以其父母的住所为住所。”对此,我国民法未作专门规定。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自己的户籍,因而应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地为其住所;如果他同监护人共同生活,则监护人的住所是被监护人的经常居住地,视为被监护人的住所。
《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其性质属于法定住所。
3、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我国民法规范和司法实践肯定了拟制住所的存在:
(1)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明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住所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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